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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

2021-05-06 08:47:53 /

.1 一般要求
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与同一系统中的不闪光的红色障碍灯应当共设一个控制设备,并在距离灯具不大于 762m 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控制设备应当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并在闪光电路失效时使所有光源常亮。控制设备上宜设有闪光频率及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及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时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照明系统,包括相关系统常亮红灯在内的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应与控制设备相连。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2.7.2.1 条。
检测方法:操作控制设备,检查红色闪光障碍灯的控制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模拟控制设备失效状态,检查红色闪光障碍灯是否满足要求。
2 监视
控制设备应当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 4 次以上或运行于非标准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当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当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以将系统和灯具的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远方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2.7.2.2 条
检测方法:模拟灯具故障情况,检查监视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3 双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1 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中每个灯具的工作模式,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 762m 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在顶层的 B 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一个或两个光源失效或顶层的任意一个红色闪光障碍灯失效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应具有使白色障碍灯在规定的夜间光强级上投入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具备使红色障碍灯系统和白色障碍灯系统不能同时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和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效时实行人工控制。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2.7.3.1 条
检测方法:操作控制设备,检查双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模拟控制设备失效状态,检查双障碍灯系统是否满足要求
监视
控制设备应对每个单个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和每一层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进行正常或故障状态监视。下述情况均属故障状态:
——B 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任意一个光源失效;
——一层 B 型低光强障碍灯中的任何一个光源失效;
——某个障碍灯的闪光器失效(常亮或全坏)。监视器的运行状态应当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
表明。设备上应当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以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方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2.7.3.2 条。
检测方法:模拟灯具故障情况,检查监视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电源电压
交流供电障碍灯应当能在 80%~12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直流供电障碍灯应当能在 90%~11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2.8 条。
检测方法:调整额定输入电压,检查障碍灯是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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