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4.1 样 样 品
制造商应当提供 3 个装备完整并出厂检验合格的发光单元样品及配套控制柜。
4.2 4.2 制造商应 制造商应 当 提供的 技术文件送检障碍灯应当为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其结构完整、装备齐全,符合产品图纸的要求。制造商应当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 设备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b) 电路与系统运作的原理说明;
c) 工作原理图和接线图;
d) 关键零部件清单见附录 B;
e) 推荐预防性维护方法;
f) 故障排除程序;
g) 物理特性(重量,尺寸,安装尺寸);
h) 安装说明;
i) 操作说明。
高 高 温
灯具应当能在+55℃的高温坏境下正常运行。高温试验后,任何材料变质或损坏均视为不合格。
检测依据:《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第 5.1 条。检测方法:高温试验应当按 GB/T 2423.2-2008 的规定进行,灯具按正常运行方式装好后,放置于温度为+55℃的高温试验箱内,4h 后(温度达到平衡)开灯进行试验,连续运行 72h 取出障碍灯进行目视检查。若发现任何材料的变质或损坏均视为不合格。对闪光障碍灯测定其在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交流电压保持在标称
值的±20%、直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10%时的闪光频率,若闪光频率偏离表 5 的规定,均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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